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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教師待遇條施行後,公立學校教師兼任主管職務及公立中小學教師擔任導師或與特殊教育有關之特定工作者,其職務加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詳如說明項,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6月24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50072985號函副本辦理。
二、 教師待遇條例第13條第1款規定:「一、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第14條規定:「公立學校教師兼任主管職務及公立中小學教師擔任導師或與特殊教育有關之特定工作者,其職務加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由教育部依各級學校、組織層級及職責程度擬訂,報行政院核定。」爰此,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教育部擬訂職務加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前以105年3月1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16906號函報行政院,俟獲核定,將另案轉知相關機關(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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