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考選部函以,請各機關(學校) 利用多元管道宣導「10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報名訊息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考選部105年6月28日選秘一字第105110031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
二、 | 為加強應考人服務,提供快速翔實之考試資訊,請貴機關(學校)利用多元管道,如公共電子看板(跑馬燈)、Line官方帳號、機關網站首頁等登載考試報名訊息。 |
三、 | 旨揭考試定於105年7月15日起至25日下午5時止受理網路報名,請有意報考之民眾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資訊。 |
主旨: 有關教師因配偶依教授休假研究規定申請出國進修1年以上,得否比照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7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5年7月1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071668號函副本辦理。 二、 教育人員之配偶倘依教授休假研究規定申請出國1年,以教授依據各校所訂相關章則,經核准後據以休假出國從事進修、研究,俾持續充實新知,基於提昇教學品質之考量,教育人員得以該事由比照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7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由各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辦理。
主旨: | 有關國立政治大學105學年度第一學期舉辦之碩士學分班、學士學分班之招生相關資訊,請查照轉知。 |
說明: | 依國立政治大學105年7月4日政公字第1050019477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 |
主旨: | 有關嘉義縣政府為使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追繳公立中小學違法溢發教師薪給案件之請求權及範圍有所準據函請教育部研訂處理規範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5年7月1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69233號函副本辦理。 |
二、 | 公立中小學違法溢發教師薪給之追繳期間,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參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9月5日總處給字第10300456431號函送「各機關(構)學校追繳違法支給加給或其他金錢給付參考處理原則」一、(二)之規定,審酌個案情節之不同,本於權責依行政程序法第118條規定處理違法授益行政處分撤銷事宜。 |
三、 | 另,教育部99年8月13日台人(一)字第0990114292號函說明三所敘係有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誤(高)核教師薪級,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得行使之始點應如何起算,與公立中小學違法溢發教師薪給之追繳期間尚無涉,併敘。 |
主旨: | 有關「明新科技大學105學年度傑出校友」候選人推薦相關資訊,請查照轉知。 |
說明: | 依明新科技大學105年6月27日明新(秘)字第1050006796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 |
主旨: |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退休人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其三節慰問金應停止發給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6月20日總處給字第1050045130號書函副本辦理。 |
主旨: | 有關公立學校退休教育人員再任嘉義市政府持股51%之嘉義市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經理職務,是否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優惠存款利息權利等疑義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5年6月24日臺教人(四)字第1050079886號函副本辦理。 |
二、 | 依該部解釋意旨,公立學校退休教育人員再任地方政府或行政機關「全額」出資成立之果菜市場公司職務,再任職務按月支給之工作報酬達新臺幣32,160元,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優惠存款利息權利;至公立學校退休教育人員再任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暨其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事業職務之支薪,其再任月薪應即依該職務薪資標準減去其「所支領月退休金加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合計數額或一次退休金加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儲蓄存款利息合計數額」後之差額支給,但依法令停支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者,不在此限。 |
主旨: | 教師待遇條施行後,公立學校教師兼任主管職務及公立中小學教師擔任導師或與特殊教育有關之特定工作者,其職務加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詳如說明項,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6月24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50072985號函副本辦理。 |
二、 | 教師待遇條例第13條第1款規定:「一、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第14條規定:「公立學校教師兼任主管職務及公立中小學教師擔任導師或與特殊教育有關之特定工作者,其職務加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由教育部依各級學校、組織層級及職責程度擬訂,報行政院核定。」爰此,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教育部擬訂職務加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前以105年3月1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16906號函報行政院,俟獲核定,將另案轉知相關機關(學校)。 |
主旨: | 檢送「中華民國106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1份,請查照轉知。 |
說明: | 依行政院105年6月8日院授人培字第105004427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l份。 |
旨: | 轉知教育部函釋,教師因配偶考取公費留學而申請留職停薪隨同前往,當其配偶公費補助期滿改以自費延長留學期間,該師得否繼續以同一事由申請留職停薪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5年6月23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068793號函辦理。 |
二、 | 有關教育人員之配偶倘係公費出國進修,嗣後亦須履行返國服務義務,基於配合國家培育人才政策考量,教育人員得以該事由比照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7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由各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辦理;惟其配偶倘因學業尚未完成而改以自費延長,以自費延長留學期間,並非上開規定所稱之公費出國進修,故不得以該事由比照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7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