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 | 訂定「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懲處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檢送「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懲處要點」一份。 |
主旨: | 有關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32條、第34條修正條文發布施行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
說明: |
一、 | 依桃園市政府人事處105年5月18日桃人給字第1050003762號函並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供參。 |
二、 | 旨揭修正條文,業經考試院105年5月4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0400093761號令發布,並刊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可自行下載參考。 |
三、 | 本次修正條文第25條規定,銓敘部受理因公撫卹申請案審定流程,改採2階段方式辦理;第1階段銓敘部先按病故或意外給卹標準核定,並由支給機關或服務機關發給撫卹金;第2階段則俟該部完成相關審查作業後,再據以辦理最終審定事宜。希藉此改善「現行因公撫卹案件耗時查證,致延宕遺族撫卹金發給」之缺失,俾收及時照護遺族目的。 |
四、 | 為避免遺族將第1階段核發撫卹金作業,誤認為最終審定結果引起爭議,請各機關校於辦理是類案件時,適時向遺族妥為說明;另請告知遺族如擬提起救濟,亦請俟銓敘部做出第2階段處分時,再行為之。 |
主旨: | 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基隆分局修正「百年好荷花現之旅」105年未婚聯誼活動實施計畫,請查照並鼓勵未婚同仁踴躍報名參加。 |
說明: |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基隆分局105年5月24日防檢基人字第105153787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
主旨: | 有關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及企業管理教育中心105年「暑期語言課程」招生資訊,請查照轉知。 |
說明: | 依國立政治大學105年5月23日政公字第1050014951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影本1份。 |
主旨: | 函轉行政院訂定「各機關員工福利措施推動原則」,自105年4月26日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105年4月26日院授人給字第1050039810號函辦理。 |
二、 | 行政院為建立各機關學校規劃辦理員工福利措施及執行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七點所定福利事項報院之準據,爰訂定本原則。 |
三、 | 各機關學校編列預算辦理之員工福利措施,除行政院另有規定或下列情形外,均應報行政院核定,若本原則生效前已編列預算,且經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者,得依原規劃措施辦理,惟其後年度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
(一) | 配合高齡化、少子女化等政策,以自籌財源不要求中央補助方式,辦理因地制宜福利措施,且訂定實施計畫或相關規定送行政院備查,並定期評估檢討其成效,以為續辦依據。但行政院已提供性質相當之福利措施,不得重複辦理。 |
(二) | 運用設施辦理照顧或服務性福利措施。 |
四、 | 請各機關學校依本原則配合辦理,並將目前編列預算辦理之員工福利措施執行情形,於105年6月3日前逕送本府人事處。 |
五、 | 檢附行政院原函影本、附件及調查表各1份。 |
主旨: |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訂定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供人事資料統計服務申請作業要點」,請查照並配合說明事項辦理。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5年5月10日總處資字第105004119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
二、 | 人事總處為活化人事資料應用,提供行政院所屬及地方機關各級人事機構人事資料統計服務,爰訂定旨揭要點。 |
三、 | 配合本處人資月報及人資e化方案推動,推廣「網際網路版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WebHR系統)應用加值,活化並隨時保持人事資料庫正確、即時及完整性,落實循證人事決策,深耕人事專業工作,請各人事機構視業務提報需求,惟需確定以下列方式均無法產製資料時,方提出人事資料統計服務之申請: |
(一) | 人事總處全球資訊網或其他機關公布之人事統計資訊。 |
(二) | WebHR系統已提供之「各子系統統計報表」、「統計子系統批次作業」、「一般及彈性選員」及「圖像化查詢工具」等功能。 |
四、 | WebHR系統人事資料統計服務線上申請功能建置完成前,各人事機構得填列書面申請表(請勿指定完成期限),敘明申請人聯絡資訊、申請理由、需求描述及說明等事項,並檢附相關附件,函報本處俾利先期審核。人事總處將依申請順序、難易度、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已申請總量及人事人員數等,綜合考量排定順序進行處理。另申請取得之人事資料,如涉及個人資料者,應依法善盡保管責任。 |
旨: | 轉知教育部臺教人(三)字第1050006022號函,有關教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申請延長病假前所請事假期間得否視同「病假」,並由學校核支代課鐘點費疑義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臺教人(三)字第1050006022號函辦理。 |
二、 | 檢附原函影本供?。 |
主旨: | 函轉新北市政府於105年6月25日(星期六)辦理「愛的呼吸,夏日遊園趣」未婚同仁聯誼活動,請查照並鼓勵未婚同仁踴躍報名參加。 |
說明: | 依新北市政府105年5月18日新北府人給字第1050920508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
主旨: | 有關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文官e學苑」網站現正推出「風格興趣測給你」活動,請轉知所屬同仁踴躍參加,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文官學院105年5月19日國院數字第1050800107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
二、 | 旨揭活動將於105年6月30日截止,凡完成興趣量表或學習風格量表檢測者,即各獲1次抽獎機會。活動辦法詳見「文官e學苑」網站公告(http://ecollege.nacs.gov.tw)。 |
主旨: | 轉知教育部105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1名辦理海外臺灣學校相關業務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5年5月11日臺教文(六)字第1050064989號函辦理。 |
二、 | 為辦理海外臺灣學校相關業務,教育部擬於105學年度商借公立學校優秀教師1名到部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
(一) | 教師資格: |
1、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者優先考量。 |
3、 |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
4、 | 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
5、 |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
(二) | 商借期限:自105年8月1日起至106年7月31日止,表現良好者可續聘,以2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至多再延長2年。 |
(三) | 服務地點: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3樓)。 |
(四) | 辦理業務:以海外臺灣學校相關業務為範疇,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
(五) | 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請協助轉知所屬教師相關訊息,並擇優推薦,請於105年5月24日(星期二)前將履歷表以電子郵件寄至study547@mail.moe.gov.tw,電話(02)7736-6704,由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組成小組審查遴選之。 |
四、 | 檢附徵才訊息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各1份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