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104年9月7日104桃特鑑字第1040000140號書函辦理。
二、 本次鑑定安置資訊,請貴校確實轉知所屬師生、家長及心理評量教師,並協助家長瞭解申請手續及市內特教服務現況,倘貴校有符合申請鑑定安置資格之學生,請依規定辦理申請,以免影響學生權益。
三、 本次鑑定安置實施計畫暨申請表件(如附件資料),或請自行上網至本局-特殊教育科-公文附件(網址:http://www.tyc.edu.tw/ses/index.php?pid=effort)下載使用。
四、 本次鑑定安置實施對象如下:
(一) 就讀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1至8年級疑似身心障礙學生者。
(二) 業經鑑輔會鑑定之身心障礙學生需重新安置其他特殊教育班型或服務者。
五、 實施方式:由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向學區學校或就讀學校提出鑑定安置申請,學校造冊並檢齊各項資料後送交本市鑑輔會,鑑輔會再依作業流程彙整資料進行鑑定、轉介及安置工作。
六、 鑑定安置申請時間及送件日期:即日起至104年9月30日止,由本市各國民中小學受理學生鑑定安置申請,各受理學校上網提報鑑定安置(提報區間:104學年度第8次,提報時間:104年9月20日至10月6日)、造冊並檢附各項學生資料於104年10月6日及10月6日依分配時間親送本市鑑輔會。
七、 為使本次鑑定安置業務順利推展,本市鑑輔會已於104年9月9日(三)下午13時30分假中壢國小及快樂國小分別辦理「南北區國中、小特教業務承辦人鑑定安置業務說明會」,因本次鑑定安置作業略有調整及變動,倘貴校未派員參加上揭研習者請務必逕洽鄰近學校或本市鑑輔會詢問,倘因故損害學生權益者由貴校逕行負責,本局亦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八、 本案各校業務承辦人、教師、心評人員或鑑輔會工作人員辦理10月5日及10月6日送件、10月16日(三)心評人員鑑定工作研習、11月11日(三)分區綜合研判會議、12月26日(六)鑑定安置會議,請貴校在課務自理、不支領代課鐘點費原則下本權責給予相關人員公(差)假登記,另假日參加安置會議之本市所屬學校教師及假日執行業務相關工作人員於活動結束後6個月內,在課務自理、不支領代課鐘點費原則下覈實補假。
九、 本案鑑定安置實施中,若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建議安置學校、原就讀學校對鑑輔會初步安置結果不滿意或需進一步瞭解者,請務必參加「鑑輔會鑑定安置會議」(預計104年12月26日辦理),且負責該生之心理評量人員、建議安置學校及原就讀學校代表人員應隨同參與,不得拒絕。
十、 本次鑑定原則不受理國中9年級學生申請,倘校內國中9年級疑似身心障礙學生符合各鑑定組別資格者,請設籍學校以正式公文敘明申請原因(含遲至9年即申請鑑定原因)並備妥學校轉介前介入輔導資料及醫療診斷證明書等資料(影本)報本局申請專案鑑定,經核准後再行依指定時間送本市鑑輔會。又本次鑑定結果預計105年1月底完成,請確實轉知欲申請專案鑑定之國中9年級疑似身心障礙學生家長知曉。
十一、 如有相關問題,請逕洽詢本市鑑輔會,聯絡人:邱郁甄老師或江承翰老師,聯絡電話:(03)3394572分機12或26。
十二、 副本抄送本市各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及相關醫院,敬請各單位協助宣導鑑定安置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