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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4年11月3日臺教體署競(一)字第1040033327號函辦理。
二、 為及早發掘及培育基層運動選手,104年度賡續辦理基層運動選手培訓作業,並依據103年7月8日以臺教授體部字第1030020037B號令修正發布「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輔導設立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以下簡稱本作業要點)。
三、 本作業要點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 訓練站之運動種類,以奧林匹克運動會及亞洲運動會之運動競賽種類及項目為限,並以田徑、游泳、體操、桌球、羽球、網球、射箭、跆拳道、柔道、舉重、射擊、拳擊、足球、排球、籃球等15種為體育署政策輔導重點種類。
(二) 各縣市得考量自有發展特色,得另行擇定奧亞運運動種類發展,並以兩種為限。
(三) 各縣市(不包括離島地區)應就發展運動種類,直轄市擇定至少二種,其他縣(市)至少擇定一種,建立區域運動人才培育體系,並依運動種類分別訂定區域運動人才建置計畫。
(四) 為有效引導各縣市政府辦理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發展得與體育署現行政策接軌,增列審定各縣市高中重點學校(含國私立高中),其經費統由該署分配,並核以每站最高分配新臺幣50萬元培訓費用為原則。
四、 105年度基層選手訓練站規定項目、重點發展項目、自選項目及區域人才培育體系項目如下:
(一) 教育部體育署規定運動項目:田徑、游泳、體操、桌球、羽球、網球、射箭、跆拳道、柔道、舉重、射擊、拳擊、足球、排球、籃球。
(二) 自選項目:武術、擊劍。
(三) 重點項目:田徑、跆拳道、射箭、射擊、體操。
(四) 本市補助項目:空手道、女壘。
(五) 區域人才培育體系項目:田徑、射箭(請桃園農工協助撰擬田徑計畫、永豐高中協助射箭項目)。
五、 請欲申請重點培訓高中學校,填列培訓計畫第十一點(各校至多提報一項)。
六、 本培訓業務係為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合辦,由本局初審並彙整資料後報體育署審查,請務必配合規定時間內送件,本年審查作業將分兩階段,說明如下:
(一) 第一階段電子資料審查:
1、 請欲申請學校於104年11月18日下午5時前,將學校基訓站培訓計畫及相關附件電子檔寄至承辦人信箱(檔案包含培訓計畫、附件一至附件六、選手名冊、積分表,另重點項目需另附105年度重點發展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訓練績效檢核表,其餘項目免附),資料寄送後將於2-3天予以回信,未收到回信請來電確認,逾期不予受理,將視資料完整度,評定補助等級,信箱:065156@ms.tyc.edu.tw
2、 附件及相關資料請使用本次提供之電子檔,且每欄位皆需填寫,倘格式錯誤或漏填之情形,將不予補件。
3、 附件二選手施訓資格,每位選手限填列1項104年最優之成績(全中運或以上賽事前3名除外),並依賽會等級、名稱整齊依序填列(請詳閱附件二備註)。
4、 凡104年有申請重點項目學校填列重點績效檢核表時,請參照104年達成目標填列。
5、 倘學校申項多種運動項目,請分項填寫培訓計畫、附件一至六、選手名冊、積分表及重點績效檢核表,並依本局提供格式檔填列。
6、 選手基本資料表,請填寫完畢後留存學校備查,免報局審核。
(二) 第二階段書面審查:
1、 請將審查資料分項裝袋,並於封面填寫學校名稱及申請項目。
2、 審查資料請依序排列為施訓資格(附件二)、成績證明(獎狀)、秩序冊、選手名冊、積分表及重點績效檢核表,其餘資料免送紙本。
3、 成績證明(獎狀)及秩序冊請依附件二所順序排列,以利審查。
4、 請於規定期間內「親送」本局審核,審查時間另函通知,送件前請確實檢核相關資料是否完備,資料缺漏不予補件,並以所送資料審核。
七、 各校繕製申請計畫,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 完全中學之國、高中部,予以分開設立分站,相關資料亦須分開提報。
(二) 本次基訓站申請資格係以104年度成績為限,市級比賽並以桃園市政府主辦之比賽為限、全國單項運動總(協)會主辦賽事,以秩序冊主辦單位為全國單項(總)協會及印有體育署核准文號為限。
八、 請確實參閱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輔導設立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作業要點,並依上開規定提報相關資料。
九、 檢附「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輔導設立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作業要點」及相關附件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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