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玫玢 - 輔導 | 2015-11-16 | 人氣:594
說明:
一、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1項與第3項規定略以,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並以每月1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
二、 茲以本局所屬各級學校(含幼兒園)104年度已多次發生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致未符前開規定之情形,為落實政府照護身心障礙者之政策,爰請貴校(園)嗣後應依規定確實控管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目前未足額進用者,應儘速採行具體因應措施依法達成足額進用。有關各校(園)日後進用身心障礙人員情形,將列入機關首長及人事主管人員之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核)參考,附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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