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 人事 | 2016-06-01 | 人氣:546
主旨: | 有關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32條、第34條修正條文發布施行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
說明: |
一、 | 依桃園市政府人事處105年5月18日桃人給字第1050003762號函並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供參。 |
二、 | 旨揭修正條文,業經考試院105年5月4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0400093761號令發布,並刊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可自行下載參考。 |
三、 | 本次修正條文第25條規定,銓敘部受理因公撫卹申請案審定流程,改採2階段方式辦理;第1階段銓敘部先按病故或意外給卹標準核定,並由支給機關或服務機關發給撫卹金;第2階段則俟該部完成相關審查作業後,再據以辦理最終審定事宜。希藉此改善「現行因公撫卹案件耗時查證,致延宕遺族撫卹金發給」之缺失,俾收及時照護遺族目的。 |
四、 | 為避免遺族將第1階段核發撫卹金作業,誤認為最終審定結果引起爭議,請各機關校於辦理是類案件時,適時向遺族妥為說明;另請告知遺族如擬提起救濟,亦請俟銓敘部做出第2階段處分時,再行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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