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是。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 條規定:「本保險包括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留職停薪五項。」據此,先生在職死亡時,其配偶及法定受益人得經由先生之服務機關請領公保死亡給付;又配偶本人得經由其服務機關請領公保眷屬喪葬津貼。 |
一、 |
依教育部102年8月26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12296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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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略以,有關事、病假併計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次查銓敘部102年8月9日函略以,女性公務人員如接受人工胚胎植入術而有懷孕之事實,經醫囑記載宜安胎休養者,得檢附醫師診斷證明申請事假、病假(延長病假),該請假日數於考績評定時應予扣除且不列為評定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至如係接受不孕症治療尚未有懷孕之事實,經醫囑記載宜休養者,則係以病假登記,且該請假日數應列為評定考績等次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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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考量教師請假規則及相關函釋,未就此為規範,爰參考考績(核)意旨及公教一致性作法,有關教師接受不孕症治療尚未有懷孕之事實,經醫囑記載宜休養,其以病假登記之日數,尚不得予以扣除及排除成績考核評核等第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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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 |
所詢教師申請留職停薪期限疑義一案,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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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銓敘部102年8月12日部銓四字第1023753344號書函辦理,併復貴署102年7月8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2006192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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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除校長、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首長外,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申請留職停薪者,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核准:...(第5款)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同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留職停薪期限不得逾聘約有效期間,聘約期滿經服務之學校、機構續聘者,得准予延長;其期間...最長以2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1年。」次查本部102年8月14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116031號函:「...審酌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亦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並未就申請留職停薪之次數設限及相關限制規範,...教師擬接續申請留職停薪,應俟其回職復薪登記後,由服務學校考量課務狀況並依權責審酌是否同意,其辦理同日生效之留職停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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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茲就所詢疑義,分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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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有關教師申請侍親留職停薪,其期間之計算係併計同一侍親對象為申請年限,抑或依申請留職停薪之事由合併計算一節,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5款規定,教育人員之尊親屬如老邁或重大傷病,確有長期照護之必要,得由服務學校審酌其尊親屬之情況,依權責核准,其期限最長2年,必要時得延長1年。是以,符合上開所定要件之申請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計算,係逐次計算,並非以侍親對象為準,亦無須併計同一侍親對象,且每次均係依「以2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1年」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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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關教師原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復職後,得否再以同一事由或其他事由申請留職停薪,並以復職同日為留職停薪生效日一節,依本部102年8月14日函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亦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並未就申請留職停薪之次數設限及相關限制,爰教師可否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復職後,再以同一事由或不同事由接續申請,宜由服務學校考量課務狀況並依權責辦理;又教師留職停薪期滿應於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倘學校同意其再次申請留職停薪,應俟其回職復薪登記後,始得再行辦理同日生效之留職停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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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 |
所詢教師申請留職停薪期限疑義一案,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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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銓敘部102年8月12日部銓四字第1023753344號書函辦理,併復貴署102年7月8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2006192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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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除校長、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首長外,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申請留職停薪者,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核准:...(第5款)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同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留職停薪期限不得逾聘約有效期間,聘約期滿經服務之學校、機構續聘者,得准予延長;其期間...最長以2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1年。」次查本部102年8月14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116031號函:「...審酌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亦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並未就申請留職停薪之次數設限及相關限制規範,...教師擬接續申請留職停薪,應俟其回職復薪登記後,由服務學校考量課務狀況並依權責審酌是否同意,其辦理同日生效之留職停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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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茲就所詢疑義,分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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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有關教師申請侍親留職停薪,其期間之計算係併計同一侍親對象為申請年限,抑或依申請留職停薪之事由合併計算一節,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5款規定,教育人員之尊親屬如老邁或重大傷病,確有長期照護之必要,得由服務學校審酌其尊親屬之情況,依權責核准,其期限最長2年,必要時得延長1年。是以,符合上開所定要件之申請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計算,係逐次計算,並非以侍親對象為準,亦無須併計同一侍親對象,且每次均係依「以2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1年」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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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關教師原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復職後,得否再以同一事由或其他事由申請留職停薪,並以復職同日為留職停薪生效日一節,依本部102年8月14日函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亦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並未就申請留職停薪之次數設限及相關限制,爰教師可否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復職後,再以同一事由或不同事由接續申請,宜由服務學校考量課務狀況並依權責辦理;又教師留職停薪期滿應於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倘學校同意其再次申請留職停薪,應俟其回職復薪登記後,始得再行辦理同日生效之留職停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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