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教育部102年8月26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12296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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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略以,有關事、病假併計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次查銓敘部102年8月9日函略以,女性公務人員如接受人工胚胎植入術而有懷孕之事實,經醫囑記載宜安胎休養者,得檢附醫師診斷證明申請事假、病假(延長病假),該請假日數於考績評定時應予扣除且不列為評定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至如係接受不孕症治療尚未有懷孕之事實,經醫囑記載宜休養者,則係以病假登記,且該請假日數應列為評定考績等次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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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考量教師請假規則及相關函釋,未就此為規範,爰參考考績(核)意旨及公教一致性作法,有關教師接受不孕症治療尚未有懷孕之事實,經醫囑記載宜休養,其以病假登記之日數,尚不得予以扣除及排除成績考核評核等第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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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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