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於合理價格及一定金額以下者,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應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所生產之物品及其提供之服務。
二、優先採購所定物品,包括食品、手工藝品、清潔用品、園藝產品、輔助器具、家庭用品、印刷品;所定服務則包括清潔服務、餐飲服務、洗車服務、洗衣服務、客服服務、代工服務、演藝服務、交通服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可於「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https://ptp.sfaa.gov.tw)查詢優採機構團體及庇護工場廠商。
三、依據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3、4條規定辦理採購,並於「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登錄填報購買日期、品項、金額及廠商等資訊,如採購比率未達百分之五,應敘明理由並檢討改進;無正當理由者,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7條及第102條第2款規定辦理懲處;另依據衛生福利部函示,達採購比率百分之九十(含)以上單位予以獎勵相關執行人員。
四、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略以,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及庇護工場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得採限制性招標。
五、另依據政府採購法第46條規定略以,機關辦理採購,除政府採購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六、辦理優先採購時,建議於招標公告「是否屬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產品或勞務」及「廠商資格摘要」項下敘明揭示,以為憑辦。
七、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如有爭議請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爭議處理。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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