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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函轉行政院訂定「各機關員工福利措施推動原則」,自105年4月26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105年4月26日院授人給字第1050039810號函辦理。
二、 行政院為建立各機關學校規劃辦理員工福利措施及執行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七點所定福利事項報院之準據,爰訂定本原則。
三、 各機關學校編列預算辦理之員工福利措施,除行政院另有規定或下列情形外,均應報行政院核定,若本原則生效前已編列預算,且經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者,得依原規劃措施辦理,惟其後年度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一) 配合高齡化、少子女化等政策,以自籌財源不要求中央補助方式,辦理因地制宜福利措施,且訂定實施計畫或相關規定送行政院備查,並定期評估檢討其成效,以為續辦依據。但行政院已提供性質相當之福利措施,不得重複辦理。
(二) 運用設施辦理照顧或服務性福利措施。
四、 請各機關學校依本原則配合辦理,並將目前編列預算辦理之員工福利措施執行情形,於105年6月3日前逕送本府人事處。
五、 檢附行政院原函影本、附件及調查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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