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公立醫院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住院醫師,得否採計其於不同公立醫療院所依聘用條例聘用住院醫師之年資、考核,作為選送進修之資格條件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05年4月15日公訓字第1052160272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訓練進修法)第9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13條、第26條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進修之公務人員應具有符合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資格,係指具備最近2年年終考績(成)1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並未受刑事處罰、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懲處,以及在任職期間工作績效優良,有具體事蹟;各機關(構)學校依法聘用人員,於必要時,由各主管機關商得保訓會同意後,得準用之。
三、保訓會為因應公立醫院實務選送進修之需求,同意公立醫院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住院醫師,得從寬採計其於不同公立醫療院所依聘用條例聘用住院醫師之年資、考核,作為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之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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